关于印发《南阳理工学院教师进修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理工字[2006]47号
院内各单位:
《南阳理工学院教师进修学习管理办法》已经院党委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阳理工学院
2006年7月27日
南阳理工学院教师进修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师资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使教师进修学习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进修学习分为攻读学位和短期进修。攻读学位指统招、委托培养(定向)、在职攻读学位、参加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等方式。短期进修指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以内的,以参加助教进修班或国内外访问学者为主的学习方式。
第三条 教师进修学习的原则:
(一)适应学院总体发展需要,坚持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养,注重实效。
(二)坚持计划性,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院内各单位每年脱产攻读学位或进修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教师总数的10%以内。
(三)学院对具有普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且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进修学习进行资助。
(四)教师进修学习的院校应为知名重点大学,所学专业必须符合我院教学及专业设置要求。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拟定计划。每年9月,人事处根据院、系两级师资培养规划拟定各单位下年度外出进修学习指标,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 单位初选。根据学院审批的进修学习计划,经本人申请,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按申请人到院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条件,初定进修学习人员名单及学习方式,报人事处。
第六条 学院审批。人事处在进行资格审查、公示后,如无异议,提交学院研究审批,以学院文件形式公布执行。
第七条 办理手续。由所在单位、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等相关单位为通过审批的人员按照学院规定办理审批、签约、调档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报考统招研究生
第八条 报考统招研究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普通本科毕业,具有学士学位,且在教学岗位工作满3年,可报考硕士研究生。
(二)具有硕士学位,且在教学岗位工作满3年,可报考博士研究生。
(三)引进教师根据协议,服务期满的可攻读高一级学位。
第九条 统招研究生录取后,原则上与学院脱离关系。如属学院专业急需的人才,本人愿意返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学院研究同意,签定协议后,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学习期间以借款方式由学院按其档案工资的80%借支生活费并由学院代为保管房屋产权证书,完成学业返校工作后,再发放其学习期间的档案工资。并按协议规定兑现应享受的待遇,冲销借款。
(二)每年报销两次往返路费。
(三)取得学历、学位返校工作后,按照学院最新引进人才待遇政策,享受同类引进人才安家费的60%的补贴。
(四)不再报销其他任何费用。
上述与学院签订协议人员,如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但截止提档之日,原来与学院签有协议而协议规定条款(如服务年限等)未执行完毕者,在新的协议中合并计算。同类情况而无协议者,参照已签协议人员在新的协议中合并计算。
第十条 与学院签定协议的统招研究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学期向所在单位汇报思想及学习情况。
(二)服从学院管理,主动参与学院学科建设。
(三)积极承担学院交给的临时任务。
(四)取得学位返校工作服务期为6年。
(五)同意学院在毕业时代领档案及毕业证。
录取为统招博士研究生人员,如明确表示不与学院签定返校工作协议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所有离校手续(包括工作、经济、图书、房产、因照顾而安排工作的家属等)后,再办理调档手续;其中原来与学院签有协议而协议规定条款(如服务年限等)未执行完毕者,核算其违约责任;根据规定需接受离任审计的人员,按离任审计的程序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四章 报考委托培养(定向)博士研究生
第十一条 报考委培(定向)博士研究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硕士学位,且取得学位后在教学岗位工作满3年,教学效果良好以上,可申请报考委托培养(定向)博士研究生。
(二)属于引进教师的,在教学岗位工作满3年后,表现良好,属学术、学科骨干,可申请报考攻读博士研究生。
学院严格控制委培进修人员名额,根据各单位申报和实际情况,每年研究一次,分配名额到各系院,纳入学院教师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报考委培(定向)博士研究生待遇:
(一)脱产学习期间,发放档案工资。
(二)每年报销两次往返路费。
(三)取得学历、学位返校工作后,按照学院最新引进人才待遇政策,享受同类引进人才安家费的60%的补贴。
(四)不再报销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委培(定向)博士研究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学期向所在单位汇报思想及学习情况。
(二)主动参与学院学科建设。
(三)取得学位返校工作服务期为6年。
录取为委培或定向博士研究生但个人档案目前不在学校者,在档案送达学院人事处前不予考虑协议签定问题,若坚持外出学习,视为与学院脱离关系;极为特殊情况,按程序报学院特批后参照统招研究生情况办理。
第五章 在职攻读学位(单证)
第十四条 在职攻读学位人员选拔条件:
(一)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教学效果良好以上。
(二)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且在教学岗位工作满2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在教学岗位工作满1年。
第十五条 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待遇:
(一)脱产学习期间,发放档案工资。
(二)取得学位后,按照学院最新引进人才待遇政策,享受同类人才安家费40%的作为学费补贴。
(三)不再报销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我院参加经学院批准联合举办的学位班学习的紧缺专业教师,所学专业必须与所从事的教学工作一致。
(二)其他在职攻读学位(单证)的教师所学专业也必须与所从事的教学工作一致,一般要求脱产学习1年以上。
(三)取得学位后在院服务期为6年。
第六章 短期进修学习
第十七条 学院一般不安排一年以内的短期进修。若特殊需要,按程序申请,并经学院研究批准。短期进修人员选拔条件为:
(一)教学效果良好以上。
(二)专业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宽,学术水平较高。
(三)进修专业必须是教学、科研急需,且与所从事的专业一致。
第十八条 短期进修人员待遇:
(一)按时完成学业、取得所学专业的结业证书且回校工作后,学费、住宿费、差旅费在限定的总额内报销,超支不补。
(二)外出学习期间发放档案工资。
(三)特殊情况的短期课程进修,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另行研究,单独审批。
第十九条 短期进修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了解本专业的学术前沿动态,加深基础理论,拓宽知识面,提高教学和学术水平。
(二)进修期间要发表学术论文一篇或提交学术总结报告。
(三)回校后,必须从事所学专业工作,服务期不少于3年。
第七章 出国进修及攻读学位
第二十条 出国进修及攻读学位人员选拔条件为: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敬业爱岗,教书育人,愿意长期在我院工作。
(二)专业理论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学术水平较高;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工作,连续两年超额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
(三)治学态度严谨,近3年来无教学事故、差错,学生评价教学效果优秀;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业绩突出,曾荣获学院或省、市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
(四)外语流利,有相当的听说读写能力,通过国家相关外语水平考试。
(五)到院从事教学工作时间:具有普通本科学历的教师4年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的教师3年以上,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的教师2年以上。
(六)在教学一线主要从事教学、科研的教师。
第二十一条 出国进修及攻读学位人员待遇:
(一)出国进修攻读学位的,经学院研究同意与个人签定协议后,可享受如下待遇:
1、发放档案工资。
2、资助两次往返经济舱机票。
3、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后,一次性补贴10万元,取得硕士学位返校工作后,一次性补贴2万元。
(二)属于短期进修或访问学者的,经学院研究同意与个人签定协议后,可享受如下待遇:
1、发放档案工资。
2、资助一次往返经济舱机票。
3、资助一定的学费及其它费用,视学习地点和形式,一事一议,另行研究。
第二十二条 与学院签定协议的出国进修及攻读学位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定期向学院汇报思想及学习情况,为学院提供科技、学术信息。
(二)完成学院交给的临时任务。
(三)推进学院的国际交流工作。
(四)取得学位后返校工作服务期为8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学院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此前正在攻读学位或短期进修人员管理及待遇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人员进修学习学院不予资助,脱产学习期间学院不发工资。
第二十五条 凡学习结束不回学院工作的,一律按协议办理。原安排在学院的亲属子弟按规定一律清退以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所有进修学习人员的审批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办理过程的每个环节均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对于违反规定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学院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对于违反规定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