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认定政策答疑

发布者:  时间:2013-03-05 16:54:10  浏览:
一、什么是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准备进入教师队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规定了从事教师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后,只有具备教师资格(持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被聘任或任命担任教师工作。教师资格作为一种法定的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时间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撤销。

二、为什么要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及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是我国规范教师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首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能够依法管理教师队伍,从教师队伍的“入门口”把住质量关。

  第二,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促进教师队伍中未达到资格规定标准的教师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据统计,全国目前约有8%的高等学校教师、48%的高中教师、36%的初中教师、18%的小学教师没有达到《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标准。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后,在规定时间内(五年)还没有取得教师资格以及取得教师资格后又丧失或被撤销其资格的在职教师将调整做其他工作。

  第三,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为教育系统以外的人员从教开辟了一条渠道。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师队伍新老交替高峰的到来,今后教师的需求量将会增加,尤其是一些边远落后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教师缺编较多,而补充渠道又不畅。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后,通过教师资格考试从社会上招聘有志于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任教,拓宽了师资来源渠道,有利于学校择优聘任教师。

  第四,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资格作为一种由国家认定的资格,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世界上一些国家只对少数几种素质要求高、社会影响重大的职业如教师、医生、律师等实行国家资格制度。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将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进一步制定落实与教师地位相当的待遇。

  第五、有利于体现教师的职业特点。为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分为七种,各种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和相互融通性是如何规定和考虑的?

  由于各级各类学校性质、特点、层次的差异,也由于不同类型学校有的具有共性,因此必须明确规定各种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和融通性。在很多实行教师资格的国家,各种教师资格是不能融通的,只能在本级学校任教。我国现实的情况是学校的层次越低,教师越缺乏。因此,《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本级以下的学校任教。”这样规定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的,有利于教师向低层次学校流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不能与其他教师资格融通。原因是实习指导教师专业门类繁多,很多专业又没有高校培养,所以,对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在学历要求上相对低一些,重要的是要具有实际操作能力。高中教师资格和中专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通用。

  各类普通学校教师资格适用于相同层次的成人学校,因此不设立专门的成人学校教师资格。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成人学校的教育教学与其他普通学校相近,有利于成人学校吸引教师。如果单独设立成人学校教师资格,又要规定相应的条件,还有融通性等复杂问题,对成人学校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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